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嗎?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嗎?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成爲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可以成爲監護人。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爲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設立了監護人制度,其順序爲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親屬。配偶爲第一順序監護人,在第一順序監護人沒有放棄監護權、沒有作出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權的前提下,其監護地位不能被其他順序人所代替。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之母不具有代理權。

二、什麼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爲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爲,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爲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爲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爲,並承擔相應的行爲後果。

1、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總的來說,8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行使權利時需要由監護人陪同,他們簽訂的合同必須由監護人認定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