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是需要監護人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注:十六週歲至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有權威醫療機構的診斷書證明付老太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其實在很多的時候,我國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都是我國的未成年人,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