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離婚房子一般是判給誰的
家暴離婚的房子判給如下:
1.如果房子是婚後共同買的,房子認定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的時候是一人一半,由於對方有家暴行爲,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2.如果是某一方個人財產,則直接判給其名下。
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造成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對於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的四種類型,具體如下:
1、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爲或不作爲行爲;
2、身體暴力;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透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爲;
3、性暴力;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牴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爲,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爲;
4、經濟暴力;經濟暴力是加害人透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5、親密伴侶暴力
親密伴侶暴力是指發生在結婚伴侶之間針對另一方進行的軀體、精神或性侵犯行爲(在戀愛雙方之間發生的暴力通常被稱爲“約會暴力”),這些行爲包括軀體攻擊行爲(例如:踢打、擊打),精神虐待(例如:脅迫、蔑視和羞辱),強迫的性行爲和其他形式的性脅迫,各種管制行爲(例如:隔離、監視)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婚後財產離婚是不是一人一半
後財產離婚並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也有以下特殊情況:
1.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後孩子一般判給哪方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判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給母親一方。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於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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