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涉外婚姻離婚起訴條件是什麼?

涉外婚姻離婚起訴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哪些人可以進行涉外離婚起訴?

涉外離婚訴訟,是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他們之間婚姻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國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通俗地說,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包括港、澳、臺,或者是在非我國登記結婚的,均屬涉外離婚訴訟。

涉外離婚起訴流程基本就是在協議離婚無果的情況下,先根據自己的情況,擬寫涉外離婚起訴書,找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遞送涉外離婚起訴書,提交證據、證件、證明材料,這還包括委託律師等事項。法院要走的流程一般包括:立案受理——文書送達,答辯期——法院調解——一審審理(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一審上訴、二審審理。這個流程不包括撤訴、缺席判決等情形,具體需要根據個案來分析。

在涉外婚姻的案件處理中,如果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此時是可以向中國的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需要受理離婚案件的中國法院存在管轄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涉外婚姻,我國的人民法院在處理財產的糾紛等問題的時候,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