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購買房,婚後房產證上有一方名字,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婚前購買房婚後房產證上有一方名字的,則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則該房就認定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歸這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共同出資的,則該房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怎麼判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婚後取得的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爲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前夫妻共同出資購房,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離婚時如何辦
婚前夫妻共同出資購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如果另一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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