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辦理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辦理行政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1、行政離婚也叫非訟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已經簽署了離婚協議、可以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協議離婚的,會有一個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在冷靜期屆滿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行政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

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離婚證與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行政離婚也即非訴離婚,對於感情已經破裂等原因,不想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如果可以就共同財產的分配,未成年子女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等的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那麼當然是可以在不起訴的情形下結束婚姻關係的。根據規定,非訴離婚的,需要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