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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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想要離婚的,首先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的話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的。而關於夫妻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中也是做出了明確規定的。對此,本站小編總結了一下,馬上就來爲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1、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一要看雙方在婚後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關心、體貼、平等持家,共同承擔義務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及其變化的原因、時間及程度。

2、看離婚的原因。在實際生活中,產生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弄清離婚的真實原因,是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3、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從主觀和客觀等方面進一步把握夫妻關係的現狀和各種利於和好的因素,對其婚姻的發展前景進行估計和預測,以便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我國《婚姻法》第32條對夫妻離婚的法定條件做出了規定,但這些一般只適用於訴訟離婚。要是夫妻協議離婚的話,則雙方協商一致,並且對相關的事項做出了處理的話,那就是允許辦理離婚的。而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必須要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了,不然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