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符合的條件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要符合的條件都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了之後,多數都會選擇離婚然後去追求各自的幸福。而此時無法自動離婚,需要按照我國的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才行。而此時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需要符合的條件不同,那大家知道協議離婚要符合的條件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要符合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當事人須爲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透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透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透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的程序按照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很多人認爲協議離婚快捷,因此就選擇這種方式離婚,但其實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可以透過這種方式離婚。我國《婚姻法》中對協議離婚要符合的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若離婚符合不符合的話,這個時候自然就不能透過這種方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