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辭職程序是什麼?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程序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證明,它保障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但也有很多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沒簽勞動合同辭職程序是什麼?下面法律365的小編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沒簽勞動合同辭職程序: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勞動者依法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爲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本站小編建議遇到這種情況的朋友最好諮詢律師,最大化的爭取自己的利益,同時在和用人單位建立僱傭關係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爲沒簽勞動合同辭職程序相對簽訂勞動合同的辭職程序要複雜一些,也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