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彩禮的處理是怎樣的?

離婚時彩禮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離婚彩禮的處理是怎樣的?

離婚時彩禮一般會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是不用返還的,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情形,彩禮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解決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的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爲前提。

三、怎麼解決彩禮糾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彩禮是否需要返還是需要結合彩禮給付的情況確定的,在一定的條件下需要將彩禮返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彩禮如果產生糾紛,需要確定糾紛解決的方式,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