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關係下可否做財產公證
夫妻關係下可以做財產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1、未婚夫妻。
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
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援,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
因爲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
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纔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
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婚後的財產是共同所有的,可知雙方結婚後財產公證是有效的,在實際中只要不觸及法律法規中明確不能予以公證的範圍,都是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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