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需起訴離婚嗎?

一、無效婚姻需起訴離婚嗎?

無效婚姻需起訴離婚嗎?

不需要,無效婚姻既不是申請、也不是起訴離婚,而是宣告婚姻關係無效。重婚等婚姻無效的情形,缺乏婚姻關係無效的要件,婚姻關係一旦被宣告無效,則會自始無效。若是想要起訴離婚,需要先確定婚姻關係是有效的。

1、無效婚姻既不是申請、也不是起訴離婚,重婚、未達到結婚年齡、以及男女雙方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等婚姻無效的情形,缺乏婚姻關係無效的要件,若是想要結束婚姻關係,需要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而不是離婚請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二、因婚姻登記錯誤而導致婚姻無效怎麼辦?

1、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爲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2)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3)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3)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2、 可以尋找以下救濟方法:

(1)行政救濟

登記結婚行爲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爲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若男女雙方的情形並不屬於《民法典》之中規定的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則不能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訴狀。而對於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訴離婚的請求。根據規定,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法院可能會駁回起訴申請。

在我國的男女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的效力規定中,此時是包括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三種形式的,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意味着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的,那麼婚姻關係不存在,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