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都是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哪些屬於婚後夫妻
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對於夫妻財產來講,包括了夫妻婚前財產與夫妻婚後財產。
而這裏的婚前財產一般是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不會進行分割。
而對於夫妻婚後財產,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纔會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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