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未實際取得的財產能否繼承
民法典中未實際取得的財產,一般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房屋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比如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第1-4項,是必備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未實際取得的財產,一般不得繼承,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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