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姻關係是否是犯罪客體
普通的婚姻關係不是犯罪客體,因爲我國法律沒有破壞婚姻關係的犯罪罪名。只有一種情況下婚姻關係是犯罪客體,那就是軍婚。我國有破壞軍婚罪,該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刑法規定: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二、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係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爲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係,而不同於一般的通姦關係。
3、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嚴重後果的。
長期通姦情節惡劣表現爲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
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主要表現爲:
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姦行爲發生後,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普通的婚姻關係不是犯罪客體,因爲我國法律沒有破壞婚姻關係的犯罪罪名。
只有一種情況下婚姻關係是犯罪客體,那就是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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