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姻關係期間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協議是合法,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1)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3)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約定財產製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難免會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爲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條法律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在於,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重大財產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質保障,而且還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採用書面形式,以利於準確地表達夫妻雙方關於約定財產製的真實意思表爾,防止發生財產糾紛,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依據本條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擬定的共同財產協議完全符合國家的法律制度,在離婚的時候肯定就不能輕而易舉的反悔了。
其實能有一份純粹的感情也是非常的不容易的,所以提前就把共同財產的處置情況約定清楚,很多時候反而有利於夫妻之間的相處,但在擬定財產協議的時候要注意,不能把相關的法定義務跟共同財產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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