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沒有證據可以離婚嗎

家庭暴力沒有證據可以離婚嗎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爲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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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沒有證據可以離婚

家庭成員之間應該相互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如果一方對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有家暴行爲,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受害一方不僅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還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一方有家暴行爲,但是受害一方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那也可以起訴離婚,因爲婚姻自由,只要個人主觀認爲沒有感情了,那就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並不是說必須要有法定的過錯纔可以起訴,有家暴證據和沒有家暴證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能否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

第二,能否多分財產

第三,能否獲得過錯損害賠償。

法律是講證據的,開庭時以方會否認有家暴行爲,所以,我們就得用證據還這個客觀事實,否則就難以獲得上述三方面的優勢條件。但對於離不離的問題,沒有證據的,可以透過連續起訴兩到三次的方式獲得離婚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