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時怎麼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遭遇家暴時怎麼申請人身保護令?

遭遇家暴時怎麼申請人身保護令?

1、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爲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3、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二、《反家暴法》對家暴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家暴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爲,被家暴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司法機關介入之後,若是發現被家暴者的身體健康已經嚴重損害,且精神也受到了損害,那麼實施家暴行爲的人,是有可能會被法院以虐待罪等罪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