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離婚調查取證】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爲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證據責任。

在認定事實部分,究竟有沒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糾紛裏,在離婚的時候,讓法官相信確實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難。沒有驗傷,沒有報警,只有當事人的陳述算不算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講的就是訴訟請求,不能算是證據。當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所以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的審查,需要我們把握得更爲謹慎些,但是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有對方的自認,有直接證據當然是最好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證據很困難。運用間接證據,運用品格證據,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然這些證據不如直接證據來得方便。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品格證據,應該承認,這些都是可以進入訴訟大門的證據。另外,有多少證據纔夠認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這涉及證明標準問題,刑事訴訟本身涉及到證據標準是很高的。但是對具體的問題,要達到的證據標準還要進行具體的認定。刑事案件中涉及有沒有家庭暴力,夠不夠正當防衛,誰來承擔舉證責任?果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人時,它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