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爲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爲50分貝,夜間爲40分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爲環境噪聲污染。包括了工業噪聲污染、建設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我們着重介紹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擾民時間規定是什麼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爲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時刻注意聲音的播放時間以及分貝,造成不必要的噪音污染,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噪音污染也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一般在一類生活區,噪音污染的聲音是不能夠超過50分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