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時間吵算擾民?

一、法律規定什麼時間吵算擾民?

法律規定什麼時間吵算擾民?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噪聲管理辦法》,噪聲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衆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聲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二、噪聲過大擾民怎麼處理?

1、首先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於此類噪音可以響公安部門投訴。

2、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 。在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是由環保部門直接監管的。

3、還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對於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綜上所述,小區物業以及相關公安部門對噪音管理有一定的責任,若生產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製造噪音並影響公民生活的行爲,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處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