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生育遺棄怎麼判?

一、未成年人生育遺棄怎麼判

未成年人生育遺棄怎麼判?

未成年人生下孩子後,遺棄孩子的法院一般是對其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只會對8種特定的罪行負刑事責任,但是遺棄罪不在其列,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生下孩子很多情況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遺棄罪的定義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爲。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扶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爲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三、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們心智發育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還不健全有關。因此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

但是,同樣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質、手段、後果、情節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異,因此,必須注意區別對待,體現“寬容但不縱容”的精神。對確因年幼無知或者一時失足犯罪的,要儘量教育挽救;但對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屢教不改的,必須依法懲處。懲處也可謂是一種特殊的教育。

未成年人涉嫌遺棄罪的,法院一般是通知父母對其進行管教。如果是未滿16週歲的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爲遺棄罪不在8種需要承擔責任的行列。但是家長和學校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對孩子應該儘早的進行教育,防止出現類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