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辦理零售農藥許可如何辦理?

一、呼和浩特辦理零售農藥許可如何辦理?

呼和浩特辦理零售農藥許可如何辦理?

準備好以下材料(紙質檔案 電子文檔)

①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③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④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⑤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⑥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字;

⑦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⑧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併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申請即可。

二、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必需具備的條件:

①具備專業農技知識:需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供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的證明,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技知識,具有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能力。

②經營場所的規定: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檯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③經營設備的規定:經營場所需配備具有可追溯電子資訊嗎掃描設備以及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④店鋪管理的規定: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對於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辦法》還提出以下要求:

①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②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③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佈局。

《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一批五個配套規章:《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對農藥經營者也就是農資經銷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標準,總體上來說是提高了農資經銷商的准入門檻。新的法規調整了農藥管理體制,改變農藥管理“九龍治水”的現狀,把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等職能全權賦予農業部門,實行全程監管,解決了監管盲區問題。對於農藥經營者來說將經歷一系列重大改變。不按規定來最高要罰款10萬。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農民的利益的,農地是我國的基本土地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需要運用農地的話,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