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後的戶口問題

對於離婚後的戶口問題一般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如何處理離婚後的戶口問題

1、不遷出

其實離婚與戶口不存在必然的聯繫,我國的法律在離婚與戶口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爲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糾紛,一般來說是建議遷走戶口的。

2、遷回原籍

不管夫妻雙方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需要憑法院的判決書和離婚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口相關手續,只要原戶籍地同意,是可以把戶口遷回原籍的。

3、再婚後遷出

如果獲得離婚另一方同意,在離婚時將戶口留在原地,再婚時直接遷去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也是可以的。

4、另開戶籍

即離婚後其中一方既不把戶口留在原處,也不把戶口遷出所在地。因各地區規定不同,自行立戶的條件也是有所區別。一般來說,個人名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且符合當地戶籍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