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絕生育,丈夫索要15萬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了!

在婚姻生活中,男方想要孩子而女方不想生,女方懷孕後而男方不想要的情況比比皆是,雙方也很容易因爲生育的問題產生矛盾,使夫妻感情破裂走向離婚

妻子拒絕生育,丈夫索要15萬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了!

那麼妻子不想要孩子,拒絕生育,是否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在離婚案件中,丈夫能否以此爲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呢?下面我們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來談談這個問題。

一、案情:

妻子拒絕生育,丈夫索要精神損害賠償2008年,因在外務工相識相戀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結婚

在此之前,王女士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和前夫生了一個女兒。

她和李先生結婚後,女兒便隨他們共同生活。

李先生自然想再要個孩子,可妻子卻遲遲沒有懷孕,後才得知王女士做了絕育手術。

之後李先生及其家人堅持要求王女士做手術恢復生育能力,卻都遭到拒絕。

對此,王女士承諾她會和丈夫白頭偕老,李先生念及夫妻感情不再強求,並將王女士的女兒視如己出撫養。

然而,婚姻關係並非一句承諾就能堅如磐石。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長期的婚姻生活中,因各種瑣事產生種種矛盾,對此,王女士曾在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均被法院以證據不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爲由駁回。

而李先生不甘示弱,於2021年7月將王女士訴至法院,他認爲王女士背棄承諾、拒絕生育,導致他至今沒有自己的親生子女,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權,給他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遂要求王女士給付15萬的精神損害賠償。

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本案?

二、法院:

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爲,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由於李先生對王女士的女兒提供了長期的物質幫助、生活照顧、教育培養,可以認爲李先生與繼女形成了法律上的扶養關係,由於繼女已經成年,李先生年老體衰後有權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自己未生育子女老無所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其實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不難理解,女性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往往需要履行更多的義務,懷孕、生育、哺乳都是男性無法替代的基於生理構造的客觀事實,這其中的艱辛、風險也需要女性獨自承受。

因此,在丈夫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意生育的情況下,爲避免女性的身體、意志遭受侵害,理應更多地賦權於女性,當夫妻之間兩個平等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應當首先保護女方的利益。

三、以案普法:生育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3條前半句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丈夫無權要求妻子生或不生,也無權以自己的生育權遭受侵害爲由請求損害賠償。

那麼,如果丈夫堅持想要生育子女,又該如何救濟自己的生育權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3條後半句的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准予離婚。

即男方如果堅持想要孩子,和妻子無法協商一致,雙方對是否生育分歧較大的,男方可以此爲由向法院起訴與妻子離婚,之後可以透過再婚的方式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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