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瞞着丈夫做人流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妻子瞞着丈夫做人流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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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瞞着丈夫做人流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此規定可知,妻子瞞着丈夫做人流,丈夫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援,進而可以說明侵犯丈夫生育權的說法不成立。
雖然夫妻雙方均享有平等的權利,但這種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纔能有可能實現。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生衝突的,應注意處理。這種衝突主要表現爲: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對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經對方同意,採取強制、隱瞞、欺詐等手段致使女方懷孕;
(3)女方因個人原因未經丈夫同意而終止妊娠。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在離婚訴訟中以妻子無正當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要求妻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