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也就是女性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侵權。【法律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