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於誰的問題。如雙方就生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是解決夫妻雙方生育利益爭議的合理途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