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嗎
生育權,是指自然人擁有的依法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種資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選擇生育方式的自由。婦女受孕後,胎兒構成婦女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權。換言之,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爲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婦女本人決定。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接受外科手術中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是,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或者妻子的人身自由權。妻子單方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於誰的問題。如雙方就生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是解決夫妻雙方生育利益爭議的合理途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