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嗎?

不侵犯,一般來講,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決定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爲由強迫妻子生育。

妻子打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嗎?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爲,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爲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爲,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爲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女性私自墮胎並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權。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均具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如果女性私自墮胎並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權,女性同時擁有生育自由權可以對自己是否決定生育起直接作用,如果男性以女性私自墮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支援,但是爲了避免女性一時衝動或者產生矛盾,通常情況下需要達成合意再選擇墮胎決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墮胎,絕不僅保衛女性的權力,也擊退根深蒂固的男性決定論;墮胎,既是女性“無助中的權利”,也是對男權控制慾的收斂。但是爲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權是沒有疑問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