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胎侵犯老公生育權嗎?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沒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妻子打胎侵犯老公生育權嗎?

並且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爲,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爲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爲完全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主張。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墮胎起六個月後提出離婚的請求。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爲,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爲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男女雙方均具有平等的生育權,但當男女雙方的生育權利益發生衝突時,又應當由哪方享有最終的生育決定權呢。一般來講,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決定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爲由強迫妻子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