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能起訴離婚嗎

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能起訴離婚嗎

男女在建立了夫妻關係之後,那麼雙方就是負有一定的權利義務,其中比較常見的義務就是忠貞義務,而權利則就是生育權。那現實中,要是出現妻子拒絕生育的情況,此時丈夫能起訴離婚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能起訴離婚嗎

每一對夫妻都想要生育一個孩子,也有很多家庭因爲孩子離婚,孩子是夫妻之間愛情的結晶,代表着父母在這個世界生命的延續,傳宗接代向來被中國人視爲天生之使命。那麼妻子不願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訴離婚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律同時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知,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援,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願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何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在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的同時,也規定了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實中,要是妻子拒絕生育的話,此時無疑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丈夫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至於離婚請求是否會得到支援,則還要看能不能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只有認定感情破裂之後,才能准予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