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無效與可撤銷婚姻

如何區分無效與可撤銷婚姻

婚姻狀態並不是一定就是有效的,實踐中還有可能出現無效於可撤銷婚姻。這樣的婚姻狀態就是欠缺了生效要件的。而對於無效與可撤銷婚姻,可能很多人都區分不清楚,下面救人本站小編來幫助大家區分一下吧。

一、如何區分無效與可撤銷婚姻

(一)規定的情形不同

屬於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二)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無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應具備的結婚的實質條件,即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規定。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即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而締結婚姻,但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所需的實質要件。

(三)請求權人不同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而因受肋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二、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的差異比較:

(一)違反的要件不同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劃分是以違反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幾乎所有的採取雙軌制的國家都把那種違法性程度嚴重的規定爲無效婚姻,而把那些違法性程度相對較輕的規定爲可撤銷婚姻。

(二)認定方式不同

有些國家認爲婚姻無效爲當然無效,不必經過訴訟或法院判決,可撤銷婚姻則必須經當事人或其他有撤銷請求權的人的請求,依照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確定其撤銷。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必須以訴訟的方式宣告,否則不發生無效的效力。可撤銷婚姻在與當然無效制的無效婚姻相比,在認定方式上的差別還是十分明顯的。

(三)法律後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國家婚姻被宣佈無效後,不僅對當事人有溯及力,而且還及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銷婚姻其撤銷的效力僅從撤銷之日起,但是有些國家爲了保護子女的利益,規定無效婚姻不影響該婚姻所生子女的權利,婚姻無效的宣告只對當事人具有溯及力;還有一些國家規定婚姻無效無溯及力,僅從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爲無效。雖然各個規定不同,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是各國所普遍認同的,當婚姻爲絕對無效時,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在法律後果上尤其是在子女問題上的區別十分明顯。

(四)訴訟時效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通常爲除斥期間,因法定期間的經過而歸於消滅。而無效婚姻的訴訟時效並非如此,有的無效婚姻只要無效的原因存在則訴訟時效始終存在。

實踐中,無效與可撤銷婚姻都不會發生法律中規定的婚姻狀態,但他們之間還是存在了很多方面的不同,這是大家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千萬不能將無效婚姻就直接等同於可撤銷婚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