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三者賠償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第三者賠償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大家對於《民法典》並不是很陌生,這和結婚的夫妻有着很大的關係的,大家所涉及到的結婚和離婚都在《民法典》中進行了說明,爲了適應婚姻的需要和發展的要求,《民法典》第三者賠償也做了規定和說明,但是《民法典》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到本文做個深入瞭解。

一、《民法典》第三者賠償的有關規定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限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婚姻一方當事人能夠向第三者主張賠償嗎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爲,所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質上是因侵權行爲存在而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理論,只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有侵權行爲存在;有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爲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爲人要有過錯。

目前“第三者”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這並不影響無過錯方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這裏可以引入侵權賠償理論,“第三者”插足這一行爲雖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這一行爲侵害了無過錯方維持正常家庭關係的權利,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爲而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無過錯方,還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對其不道德行爲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當然,這裏要求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當事人有配偶,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或第三者想破壞他人正常的家庭關係,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當事人欺騙所致,即第三者主觀上無惡意,則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對此,不可追究其侵權責任。

三、誰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民法典》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爲法律所特定,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過錯方沒有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是與過錯方存在有效婚姻關係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過錯行爲受到損害的,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從而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能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2、必須向有過錯方提起。承擔《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係的配偶纔是賠償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爲無過錯一方的專屬權,權利的行使與否,只能由權利人自己決定,在未決定之前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是該權利一經行使,則同普通債權無異,具有移轉性,是可以轉讓與繼承的。

婚姻維持期間,存在第三者是對婚姻的不忠誠,當事人可以申請一些精神賠償,當然,法律也是保護法律的婚姻的,也是不允許發生第三者的情形的,這也是對婚姻的保護。《民法典》的出臺爲了就是適應婚姻處理問題的需要,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