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管轄的法院是哪裏?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管轄的法院是哪裏?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管轄的法院是哪裏?

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法院,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撮合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法院管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4、審查後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擔保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可以透過第三方的擔保行爲,使得該擔保特權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下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相關訴訟行爲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