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確認關係有哪些途徑?

一、非婚生子女確認關係有哪些途徑?

非婚生子女確認關係有哪些途徑?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爲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於各種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實踐中,生母一般無法避免懷孕、分娩、撫養與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卻常常否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少數生母也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放棄自己對孩子應盡的撫養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透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係: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係,並且自願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後結婚,再透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係。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後、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並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係。必要時,也可透過“親子鑑定”來確認。

(三)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係。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透過“親子鑑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係,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係,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爲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有何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 2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爲止。該法條所說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由其生父生母協商確定。在其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三)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四)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隨着我國時間的推移,公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改變,也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在婚前進行同居,如果在同居時生育了子女時,該子女也是屬於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中也是規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他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