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忠實義務,一般不單純是指情感關係,還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對隱祕的兩性關係。從司法實踐看,婚外性關係的存在一般是被作爲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爲看待的。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爲主要有兩種: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爲主要爲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