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小三的房子是否還可以要得回

送給小三的房子是否還可以要得回
婚姻存續期間,出軌一方送給第三者的房子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要回來的。
1、夫妻一方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贈與他人的,經另一方追認後,贈與行爲有效。
2、在我國,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3、除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外,夫妻一方無權處分房屋的所有權。
4、善意取得的認定要素之一是需要等價取得所有物,也即他人需要以市場價格來合理購買房屋纔有可能被認定爲善意取得。
由上述情形我們可以知道,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屬於夫妻間的重大事項,夫妻一方無權作出處理,除第三者善意取得的情形外,該贈與行爲無效。而一般情況下,贈與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一般不會是透過支付同等對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因此贈與婚姻外第三者的房屋是可以拿回來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