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離婚案件是否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1)婚姻法新解釋及時覆蓋婚姻家庭糾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分別於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後出臺過兩個司法解釋。但隨着社會觀念的發展,家事案件的逐漸增多,爭議焦點的多樣化,已有的司法解釋已經不能覆蓋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的出臺爲不斷出現的新的爭議焦點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鑑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爲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多數問題作出瞭解釋。

律師代理的62件離婚案件當中,22件離婚案件的處理運用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運用,佔全部案件的35%,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爲諸多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爲落實司法爲民的要求,正確、合法、及時的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保護兒童、婦女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了一定的現突意義。

(2)新法出臺將促使更多婦女改變家庭角色,走向社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出臺之日起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對於家庭主婦,他們沒有工作,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每天在家相夫教子,該法的出臺對他們來說將受到很大的影響。很多人甚至認爲,雙方一旦感情破裂,女方將面臨“淨身出戶”的危險,其實不然。若婚後共同參與還貸的,離婚後產權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考慮雙方結婚年限、房產還貸情況、房產增值情況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照顧子女與女方的原則進行補償。可以說,新法對於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更加公平化,會促使越來越多的女性從家庭生活中走向社會,也有可能從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家庭的角色分工,對社會分工的平衡有一定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