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婚後 繼承方面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 婚後 繼承方面的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結婚後,如果一方的父母去世,則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或者夫妻一方去世的,也會面臨這個問題。現實生活中,人們圍繞繼承引發的糾紛很多,在我國婚姻法中,對此進行了說明。之後新婚姻法也做出了明文規定。那麼,新婚姻法 婚後 繼承方面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新婚姻法 婚後 繼承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婚後一方接受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遺產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因此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也不以所有權爲限。此類財產的取得純粹系基於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而依法享有的繼承權,與其婚姻關係無關。作爲一種財產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應當尊重原財產所有人即被繼承人的意志,不應一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爲兩種情形: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1、一方婚後透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18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2、一方婚後透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一方婚後透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則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綜上所述,按照新婚姻法 婚後 繼承方面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沒有特別說明,則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其父母在遺囑中指定遺產歸一方所有,那麼這種繼承的遺產應該算個人財產部分。雙方一旦感情破裂,要辦離婚手續的時候,要妥善解決好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