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婚罪所需要的證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另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需要的證據有:(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衆的證明;(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爲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