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需要什麼材料

1.中國邊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在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毗鄰國邊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材料:
(1)能夠證明本人邊民身份的有效護照、國際旅行證件或者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由毗鄰國邊境地區與中國鄉(鎮)人民政府同級的政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需要什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