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迫婚姻的效力有什麼

被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於受脅迫的一方是否在相應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般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對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定撤銷婚姻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後,則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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