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故意放狗咬人負刑事責任嗎?

一、如果是故意放狗咬人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是故意放狗咬人負刑事責任嗎?

此時是要根據受害人受傷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因此故意放狗咬人,屬於侵犯他人健康權的行爲,狗屬於其侵權的工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故意放狗咬死人,則狗狗可看作是作案工具,主人就是殺人犯,應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如果是主人故意放狗咬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時,這時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放在第一位的,因此此時反殺狗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行爲。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將狗趕跑之類的,則不介意再進行防衛,除非狗狗有再咬人的風險,否則超過必要限度是需要賠償狗主人的。同理狗主人故意放狗咬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

所謂事出必有因,如果是因爲他人非法闖入農場、村舍、房屋等,是可以放狗狗嚇人的,但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如果他人是非法入室搶劫的,則狗主人出於“假想防衛”的情形放狗咬人傷人也是屬於正當防衛,因爲違法阻卻的關係,所以狗主人並不對此承擔責任。

故意放狗咬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時,狗主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但若是有違法阻卻的事由放狗咬人,如他人非法入室搶劫等情形,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動物致人損害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爲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三是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四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

六是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作爲危險責任的一種,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應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進行三個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確飼養動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賠償義務人;

第二,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於其對動物的管束與控制義務;

第三,在免責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作爲免責條件,必須從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將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限定爲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爲加害人免除責任。

如果狗咬了人但是狗主人不賠償全部的醫藥費那麼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上訴的,不過前提雙方也可以進行協商,因爲只要是狗咬了人,那麼狗的主人通常都是需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但是如果這個狗不是烈性犬,而且它咬人是出於被第三方去挑逗才咬他的,那麼是可以少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