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狗咬人單位有責任嗎?

有責任。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如果是狗咬人單位有責任嗎?

一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爲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三是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四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

六是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作爲危險責任的一種,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應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進行三個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確飼養動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賠償義務人;

第二,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於其對動物的管束與控制義務;

第三,在免責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作爲免責條件,必須從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將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限定爲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爲加害人免除責任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寵物狗咬傷他人,狗主人不賠償的,被侵權人可以與狗主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如果當時情況緊急,被侵權人迫不得已只能選擇傷害寵物狗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那麼由此造成的寵物狗傷亡,被侵權人可以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