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與養子女能不能結婚

養父母與養子女能不能結婚

一、養父母與養子女能不能結婚

養父母子女關係是透過收養的法律行爲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收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爲自己的子女,在本無自然血親關係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形成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爲。

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係,由於收養關係的成立,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是一種擬製血親,又叫準血親。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規定。

由於養父母和養子女間雙方是法律上確認的擬製的直系血親,具有同自然血親一樣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宜結婚的。

二、異父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嗎

實行婚姻自由,但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直系血親結婚。

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維護男女婚姻自由,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是爲了提高我國人口的質量,避免給子孫後代帶來不良的後果,有利於下一代的健康成長。這是符合我國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的。

異父母的兄妹關係之間,無任何血親關係。

異父母的兄妹結婚不會影響下一代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在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之列。因此,異父母的兄妹直接如果其他條件均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是可以登記結婚的。

三、哪些人不具備結婚條件

我國法律上規定不具備結婚條件的5種人:

我國的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爲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但雙方之間建立的也是一種父母子女關係,所以也會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是不能夠結婚的。即使在雙方解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後,受道德因素的制約,也不允許他們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