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結婚登記有怎樣的程序

民政局結婚登記有怎樣的程序

在申請辦理結婚證的時候,要求男女雙方到民政局下面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此時就可以選擇到男方或者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手續。而此時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麼民政局結婚登記有怎樣的程序要求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民政局結婚登記有怎樣的程序

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攜帶哪些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可以說辦理結婚登記,在我國就是男女成爲合法夫妻的唯一途徑。如果實踐中,僅僅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沒有領證的話,則此時也是按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