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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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是不能結婚的,因爲近親之間結婚不僅在道德上會存在風險,所生育的子女患病的風險還特別大。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爲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爲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不能結婚的親屬包括什麼?

直系血親的推算:

本人算一代,往上父母一代,祖父母一代是三代.

本人算一代,往下子女一代,孫子女一代是三代.

旁系血親的代數可以類推。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即自己和父母的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

三、不符合條件民法典律後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到底法律中規定的親屬之間不能結婚呢,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主要就是直系親屬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不能結婚。當然要是屬於擬製血親的話,那麼也是不能結婚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