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什麼情形禁止結婚

當事人有什麼情形禁止結婚

對於結婚條件,《民法典》中規定了必備條件的同時,還規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條件。所謂禁止條件,也就是當事人都不能具有的條件。若有一方存在一個禁止條件的話那麼就會被禁止結婚,實踐中當事人有什麼情形禁止結婚呢?本站小編爲您在下文介紹。

一、當事人有什麼情形禁止結婚

男女雙方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爲“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擬製血親能不能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

(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 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因此,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爲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當事人有什麼情形禁止結婚,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屬於近親之間結婚,另一種則是當事人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當然,要是屬於擬製血親的話,當事人之間存在養父母子女關係或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通常也是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