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中當事人意願的理解有哪些?

婚姻意願的表示

結婚條件中當事人意願的理解有哪些?

婚姻的意願必須由本人親自表示。這有兩層含義:

一是婚姻的意願表示不能由第三人代理。結婚是與當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法律行爲,不能由第三人代理,即便有當事人的授權,其代理行爲也屬無效。在一些偏僻農村,由於羣衆法律意識不強,結婚登記員違規操作,代爲辦理結婚登記的事例還時有發生。

二是當事人必須有意思表達能力。婚姻當事人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方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能力,因而,精神病人自無結婚能力。需要討論的是,精神病人達到何種程度方可認定其無表示的能力?這恐怕需要醫學上提供相關的技術認定標準。

婚姻是否可附以條件和期限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生共同生活爲目的”附以解除條件或期限的結婚,其本身就與婚姻的性質相反。當今現實生活中確實出現了一些所謂的“合同婚姻”,當事人一方與相對人通謀而爲虛僞結婚,又稱假結婚。

假結婚當事人並非出十真結婚的意願,或是爲分房,或是爲生育,或是爲移民而以支付報酬爲代價的臨時組合的“婚姻”。這種婚姻是否有效?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們認爲,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如果當事人已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姻自應生效。但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或約定的婚姻終期無效。當然,我們說婚姻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只是指在結婚時不得預先設立,這並不否認婚姻的可解除性。

錯誤所致的婚姻

錯誤的原因種種,有因自身誤會而生,有因他人傳達失誤所致,也有因欺詐而陷於錯誤等。錯誤的婚姻無效或叮撤銷是因爲婚姻的意思表示因當事人之誤解而發生,並非其真意表示。因錯誤而致的婚姻無效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1)錯誤必須是重大的;

(2)錯誤只限於關於對方當事人性質方面的認識。如身份、品德、身體狀況等,不及於對方財產等方面的認識錯誤;

(3)錯誤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由欺詐所致的錯誤,其要求應比自身原因所致的錯誤低。欺詐無論來自對方當事人還是第三人,均不影響欺詐的成立。

心中保留

心中保留是指“婚姻當事人無慾爲婚姻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爲婚姻意思表示。”關於心中保留的婚姻表示,其效力如何?各國也有不同規定,或有效或無效。無效又有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分。相對無效僅於當事人之間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如果雙方已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姻自應生效”故不得以心中保留爲由主張婚姻無效或撤銷。

但是,如果當事人的心中保留乃是基於他人脅迫所致則不在此限。這種脅迫無論來自對方抑或來自第三人均爲干涉婚姻自由,自爲無效。但是其對於善意第三人不得有對抗的效力。

《民法典》只籠統地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對於結婚意願的認定則缺乏細緻的規定。在婚姻可撤銷的規定中,只有因脅迫結婚的可作爲可撤銷婚姻,而對假結婚、欺詐、錯誤、心中保留等同樣也是結婚意願不真實的未作無效或可撤銷處理,實際上變相地承認了這些“婚姻”的合法性,導致“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被架空。

“當事人結婚意願”是結婚的法定條件之一,充分理解當事人結婚意願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