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案例逐漸增多,有的案例甚至成爲了解決合同糾紛的參考案例。很多這樣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具有普遍性,知道其中的解決方式纔是最重要的,才能在辦理合同事務給自己一份權益保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中,要求當事人對自己要求離婚的主張或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住房的分配等訴訟請求提出相關的證據,具體來說應該包括:

1、有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兩年,或者是被告一放已失蹤多年等等,被告方如不同意離婚則應另外列舉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2、現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數額及自己所主張部分的數額之依據;

子女撫養方面,如要求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和受教育的證據,或者是子女與對方共同有過錯行爲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舉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爲的存在以及對自己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

其實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與你所舉證的內容是密不可分的,你證明對方有過錯或你有獲得撫養權的優勢,就應該做好承擔後續責任的準備

以上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解答